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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管理
  2. [发文机构] 大陆娱乐城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5-04-24
  5. [成文日期] 2025-04-11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25〕3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5-04-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5年 第21期(总第897期)

大陆娱乐城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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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娱乐城 令

第315号

  《大陆娱乐城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2025年4月11日  


大陆娱乐城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陆娱乐城 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5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9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陆娱乐城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5部市政府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将《大陆娱乐城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六)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修改为:“监理费用的计取应落实优质优价。

  “监理单位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将《大陆娱乐城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依法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市地震部门审定。

  “经审定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删去第十条。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将《大陆娱乐城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合并,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水务管理方面的处罚权”,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能源运行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四、将《大陆娱乐城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运输服务单位依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遗撒、泄漏的,或者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清除遗撒、泄漏的建筑垃圾,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没有条件清除或者拒不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大陆娱乐城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告知承诺书和申请登记表,并按照告知承诺事项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六)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修改为:“对符合开办旅馆条件的申请,区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主管部门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附件2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大陆娱乐城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2日大陆娱乐城 批准,1991年1月1日大陆娱乐城 城市规划管理局、大陆娱乐城 园林局发布)

  二、大陆娱乐城 关于居民楼邮政工作的若干规定(1992年12月8日大陆娱乐城 第2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大陆娱乐城 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大陆娱乐城 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三、大陆娱乐城 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9月13日大陆娱乐城 第108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大陆娱乐城 第200号令修改)

  四、大陆娱乐城 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9日大陆娱乐城 批准,1993年3月1日大陆娱乐城 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五、大陆娱乐城 行政问责办法(2011年6月16日大陆娱乐城 第233号令公布)

  六、大陆娱乐城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002年6月20日大陆娱乐城 第97号令公布)

  七、大陆娱乐城 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1991年7月16日大陆娱乐城 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经大陆娱乐城 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大陆娱乐城 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八、大陆娱乐城 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1994年8月30日大陆娱乐城 批准,1994年10月18日大陆娱乐城 广播电视局、大陆娱乐城 公安局、大陆娱乐城 国家安全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陆娱乐城 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大陆娱乐城 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九、大陆娱乐城 实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1991年6月1日大陆娱乐城 批准,1991年12月1日大陆娱乐城 广播电视局、大陆娱乐城 公安局、大陆娱乐城 国家安全局发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大陆娱乐城 第277号令修改)


大陆娱乐城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1日大陆娱乐城 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陆娱乐城 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大陆娱乐城 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大陆娱乐城 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大陆娱乐城 第226号令第四次修改,根据2019年4月29日大陆娱乐城 第283号令第五次修改,根据2025年4月11日大陆娱乐城 第315号令第六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

  (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

  (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

  (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第七条 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第九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二)禁止将本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或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销售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在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特别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第十八条 监理费用的计取应落实优质优价。

  监理单位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建设单位未实行的,由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0日起施行。


大陆娱乐城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7年7月14日大陆娱乐城 第5号令发布,根据2025年4月11日大陆娱乐城 第315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部门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市地震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地震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市发展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依法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市地震部门审定。

  经审定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28日起施行。


大陆娱乐城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07年11月18日大陆娱乐城 第197号令公布,根据2025年4月11日大陆娱乐城 第315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区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二)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四)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六)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七)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八)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九)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十)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十一)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十二)能源运行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三)水务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十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第六条 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发展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城管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权限范围进行调整、变更。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处罚权,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秩序,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城管执法机关管辖。

  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其他城管执法机关予以配合。约定共同管辖应当向上一级城管执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管辖权发生异议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有权管辖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城管执法机关进行管辖。

  第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三)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需要返还给当事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城管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执法。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属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协调的事项包括:

  (一)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争议;

  (二)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依据适用的争议;

  (三)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衔接和配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负有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主动协调责任,相关部门负有配合协调责任。

  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协调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调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依据和工作方案、具体措施等。

  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移送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日常联系,定期通报情况,实现城市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实施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执法应当经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时,需要相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根据政府决定、协调意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法制工作,提高信息化和装备建设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监督检查,对城管执法机关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下级城管执法机关拒不改正的,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所属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对于申诉或者检举,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

  (五)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七)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宴请;

  (八)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

  (九)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陆娱乐城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2020年7月29日大陆娱乐城 第293号令公布,根据2025年4月11日大陆娱乐城 第315号令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处置要求

  第三章 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陆娱乐城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大陆娱乐城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确定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建筑垃圾总量控制指标。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和总量控制指标。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者负有建筑垃圾处置义务;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承担处置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活动。

  第七条 本市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异地处置调剂补偿机制。

  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年度产生总量和处置总量;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超过本行政区域处置能力,确需跨区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协调有处置能力的区进行异地处置,并由建筑垃圾转出地的区政府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费用。

  异地处置补偿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接收、记录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开放,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卫星遥感、电子运单、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测,提升建筑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一般处置要求

  第十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大陆娱乐城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确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当按照方便贮存和保洁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居民未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堆放建筑垃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测算并预估建设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并纳入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应当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建筑垃圾的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的利用价值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并按照下列要求分类处置:

  (一)对弃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置;

  (二)对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有再利用价值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与其签订消纳处置协议;

  (二)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要求运输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与建设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签订消纳处置协议的消纳场所;涉及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要求运输服务单位服从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三)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纳处置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

  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人提供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选择的运输服务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场地、机械设备、排水、消防和环境卫生等规定和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取得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市已经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名录。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的内容,统筹安排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所(以下统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局和用地,并与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的内容,统筹安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布局和用地,并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就建筑垃圾产生量超出既有消纳场所消纳能力的特殊情况,制定全市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设置点或者临时贮存点(以下统称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临时处置点的使用期限。

  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设置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临时消纳、贮存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产生的再生粗细骨料。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消纳处置协议的约定接收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

  (二)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实施洒水降尘工艺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土层裸露;

  (三)在作业出入口设置双向称重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转,如实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状况,并按照规定实时传输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

  (四)在作业场所安装运输车辆识别和扬尘污染实时监控装置,保持其正常运转,并按照规定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

  (五)将建筑垃圾接收量、处置量及再生产品生产供应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临时处置点的经营单位接收建筑垃圾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使用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并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许可。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市已经取得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名录和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的运输车辆号牌。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限超载,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遗撒、泄漏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处置协议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实行一辆车对应一份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电子运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交运的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有权拒绝运输,并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消纳场所发现实际接收的建筑垃圾与电子运单记录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人员和检查登记方法、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并根据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通知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对需要在施工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式垃圾站或者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备案信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的具体内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现场检查的,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备案信息。

第三章 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根据年度开工计划等确定的本行业年度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和弃土需求总量情况共享到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工程弃土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并适时更新、共享到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

  建设工程有弃土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治理方案中注明需求信息,并向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报送。需求信息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及场所、弃土的需求量、使用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除采取就地资源化利用方式外,应当科学确定资源化利用人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签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协议,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场所。

  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无需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协议和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再生产品的使用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确需单独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并同步制定使用和管理规范,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没有单独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执行现有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信息,接受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消纳场所和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实时向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执法机关)对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高风险区域或者场所,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用于实施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等,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四)为调查有关违法行为,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和消纳等处置活动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环境污染、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安全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获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车辆准运许可、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的,应当持续符合许可条件或者要求;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要求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本市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内部举报人制度,鼓励行业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对查证属实的,执法机关应当加大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运输服务单位依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制定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治理方案,或者未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未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接收、消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条件恢复或者拒不恢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移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消纳处置协议的约定接收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双向称重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转,如实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状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遗撒、泄漏的,或者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清除遗撒、泄漏的建筑垃圾,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没有条件清除或者拒不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备案情况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消纳场所和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如实报告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确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进行综合执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7日大陆娱乐城 第1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陆娱乐城 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大陆娱乐城 第115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大陆娱乐城 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的《大陆娱乐城 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和1996年8月13日大陆娱乐城 第13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大陆娱乐城 第116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大陆娱乐城 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大陆娱乐城 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的《大陆娱乐城 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同时废止。


大陆娱乐城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4日大陆娱乐城 第184号令公布,根据2025年4月11日大陆娱乐城 第315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本市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告知承诺书和申请登记表,并按照告知承诺事项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六)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符合开办旅馆条件的申请,区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11日大陆娱乐城 批准,1990年10月22日大陆娱乐城 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陆娱乐城 第12号令修改的《大陆娱乐城 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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